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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住建局印发《关于调整达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达市发改价[2017]276 号文件),规定从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每吨 0.95 元;非居民用水每吨 1.40 元;特种行业每吨 2.00 元;自备水源按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。
2019-06-25